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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多角貿易營業稅申報實務講習會

*受限於網站的設計,筆記只能以純文字記錄,請見諒。但相關函釋還蠻完整的,供參。

多角貿易營業稅申報實務講習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服務科宣導股
2015-07-21

Part I 相關法令規定
1. 營業稅課稅範圍
2. 進口貨物的定義
3. 保稅區定義
4. 零稅率適用範圍及應備之證明文件
5. 銷項、進項、應付、溢付
6. 溢付稅額處理方式
7. 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8. 零稅率由買受人簽署之相關規定
9. 外銷貨物或勞務認列時點及計價方式
10. 其他相關規定
Part II  三角(多角)貿易型態及營業稅申報實務
1. 國內出貨型(兩角在內,一角在外)
2. 國外出貨型(一角在內,兩角在外)
3. 國內組合後報關出口
4. 境內加工再出口型
5. 委外加工型
6. 貨物先運往國外發貨倉庫,再行銷售
7. 多角貿易型
8. 特殊型

Part III 其他補充規定
1. 進口型三角貿易(國內進貨,國外出口) (反三角貿易)
2. 其他補充資料

重要心法:
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營業稅法第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如果沒有這兩條同時成立,就是銷售勞務,用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Part I 相關法令規定
1. 營業稅課稅範圍(營#1,3,4,5,36,41)
    [國外A地] ===[非營業稅課稅範圍]=== [國外B地]
        ^                                 |
        |                                  |
      外銷                            1.進口貨物(海關代徵)
          |                      2.購買國外勞務(買受人繳納)
          |                                  V
      [國內甲] ------------------內銷--------------- [國內乙]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 3 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第 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2. 進口貨物的定義
1.
           [國外A]

2.進口                     1.1.非保稅品進保稅區---進口
                           1.2.保稅品進保稅區—非進口

[國內甲-課稅區] --3保稅品進課稅區[進口]----[國內乙-保稅區]
第 5 條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進口:
一、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內。
二、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營細第 7-1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保稅貨物及第七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本法第七條第八款所稱課稅區,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2.
第 2 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
    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
    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細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所稱進口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貨物之人。
第 41 條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3. 保稅區定義
第 6-1 條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
細第 7 條
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
    區內事業。
二、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
    立之園區事業。
三、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經
    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
四、自由港區事業,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自由港區
    事業。
五、保稅工廠,指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
    工廠。
六、保稅倉庫,指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
    稅倉庫。
七、物流中心,指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
    中心。
細第 7-1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保稅貨物及第七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
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本法第七條第八款所稱課稅區,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4. 零稅率適用範圍及應備之證明文件
零稅率適用範圍(營7)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應備之證明文件(細11)
一、外銷貨物。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 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細第 7-1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保稅貨物及第七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本法第七條第八款所稱課稅區,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2. 外銷勞務得以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證明文件影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說明: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前段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鑒於商業會計法第38條、稅捐稽徵法第11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規定,會計憑證應由營業人依規定年限保存,爰規定如主旨,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由營業人依規定保存並供查核。(財政部89/08/19台財稅第890455231號函)

5. 銷項、進項、應付、溢付
第 14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複習:只有營業稅示四捨五入)
第 15 條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6. 溢付稅額處理方式
1. 原則:留抵
第 39 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2. 例外: 零稅率, FA, 註銷登記, 專案退稅
3. 得退稅限額計算:
細第 42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適用本法第七條零稅率規定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其零稅率銷售額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徵收率計算之金額。
細第 43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7. 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細第 7-1 條
II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8. 零稅率由買受人簽署之相關規定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勞務及自用機器、設備,其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將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勞務或自用機器、設備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自用機器、設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7/0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核釋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以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適用零稅率者應簽署文字之規定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100/11/07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

9. 外銷貨物或勞務認列時點及計價方式
外銷免開發票後其銷售額認定之疑義
主旨:為配合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自同日起,有關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銷售額之計算及申報,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財政部86/7/10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
整理
類別 時點 適用匯率
直接外銷貨物 報關出口者 報關當日 報關當日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
直接外銷貨物 郵局或快遞出口者 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之日期 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
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收款日 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
*特殊情形
釋示函令標題 售貨予保稅工廠其輸出日期之起算以驗貨日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營利事業售貨予保稅工廠,其貨品輸出起算日之認定,應以驗貨日為準。
說明:二、本案營利事業售貨予保稅工廠,所取得之外銷證明文件(保三報單)(編者註:現為B1出口報單)既經查明放行在前驗貨在後,核與一般之出口報單放行日期不同,其貨品輸出日期之起算,以驗貨日為準。(財政部66/03/28台財稅第32008號函)

10. 其他相關規定
1. 零稅率銷售額得免開立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4(33)(34))
第 4 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
        之勞務。
三十四、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
        物。
2. 委託快遞業者出口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委託出口小額快遞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4/05/26台財稅字第09404530580號令)
3.
釋示函令標題 外銷貨物經申報銷售額後追加貨款部分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外銷貨物報經海關出口並已申報銷售額,嗣後因故須向國外客戶追加貨款(惟品名、數量不變)者,則該追加貨款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得檢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出口報單、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另開立之追加貨款發票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4/11/22台財稅第841659821號函)
4.樣品出口後收到貨款
釋示函令標題 以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外銷貨物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茲將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及陸空聯運包裹遞送貨物外銷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應辦理事項分別規定如次:
(一)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其價值未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限額,亦未辦理報關者,准憑郵局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於執據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交寄內容(內裝何物)欄,分別填明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做為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營業人對上項執據正本如須保存,未便檢送稽徵機關申報者,可以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或加蓋戳記作為申報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人如係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執據上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者,依本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該項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或銀行對帳單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8/02/16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5.
釋示函令標題 外銷因客戶延遲付款加收之利息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電腦公司生產電腦產品外銷,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零稅率,至應檢附之文件,例如書信、電報往來等。(財政部80/03/21台財稅第800098343號函)
6.
釋示函令標題 因匯率變動與實際結匯金額所發生之差額免退抵營業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因匯率變動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金額發生差額,除應將此差額,按兌換損益科目列帳外,一律免申請退抵營業稅額。(財政部67/09/20台財稅第36388號函)
7.
釋示函令標題 外銷勞務於國外付費後以餘額匯回仍按全額列銷售額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營業人銷售供國外使用之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如於國外支付費用後,僅以餘額匯入國內,則該銷售勞務所取得之收入,應按全額列報銷售額並准憑相關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說明:二、營業人銷售供國外使用之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如須在國外支付費用,僅以餘額匯回國內,致銀行掣發之外匯收入款憑證金額少於契約所載金額,惟該項提供之勞務既係在國外使用,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准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契約文件、支付費用款項憑證……等)影本,按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82/11/15台財稅第821502098號函)
8. 外銷之銷貨退回及折讓

8.1. 貨物經退回整修後須再覆運出口者
8.1.1. 進口報單別: G7(國貨復進口)
8.1.2. 納稅辦法: 99 (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
8.1.3. 處理方式:復運進口時暫不處理,出口時亦不申報。

8.2. 貨物經退回後不再復運出口者
8.2.1. 進口報單別: G7(國貨復進口)
8.2.2. 納稅辦法: 55 (退回不再出口)
8.2.3. 處理方式: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申報在申報書【零稅率】銷貨退回欄(第19欄)。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其原退稅款毋須追補但應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除注意查核有否依規定列帳外,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至其申報方式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財政部81/05/30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
8.3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無進口證明文件
8.3.1 營業稅處理方式: 建議比照財政部810798531號函釋規定辦理
8.3.2 帳務處理方式: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20II規定辦理
第 20 條
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 (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 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8.4. 其他:園區事業申請銷貨退回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標題 園區事業申請銷貨退回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銷貨品,因故折價轉售國外另一買受人,申請銷貨退回之證明文件,可照貴省稅務局研提意見辦理。
附件:臺灣省稅務局77/08/20稅二字第62595號函
主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檢附何項證明文件以供核認案,謹研提處理意見如說明。
說明: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因故折價轉運予另一國外買受人而辦理銷貨退回,營業人應如何處理其銷貨退回、開立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及
應檢附證明文件謹提意見如下:
(一)該公司應提出第1次外銷時之外匯收入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或銀行對帳單)等影本。
(二)與原買受人銷貨退回貨款之認定,以轉運出售時取得外匯收入之轉運數量與單價之積為準。
(三)轉運貨物因無海關進口報單,除應提供轉運時之數量、品名、買受人名稱及與該客戶間之往來電傳文件或轉運提單影本,並以收取轉運外匯收入憑證日作為開立發票時限(編者註:86/07/01起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7/10/27台財稅第770584167號函)
9. 模具及機器設備等相關
9.1.
釋示函令標題 購置國內使用之模具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由國外客戶負擔,因模具係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其依約定匯入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模具製造商製售模具,係屬另一銷售行為,兩者均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徵收率5%課徵營業稅,尚無代收代付之適用。(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71723號函)
9.2.
釋示函令標題 銷售國外客戶模具而在課稅區使用者其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依本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規定,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銷售與國外客戶而在區內供製造該國外客戶訂購產品所使用之模具,若該模具確係在區內使用,則區內事業依約定取得銷售模具之外匯收入,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本案使用模具生產製造該訂單產品所需原料之原料供應廠商非屬免稅出口區(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保稅工廠等免稅區內之營業人,該模具既非在免稅區(編者註:現為保稅區)內使用,則其向國外客戶收取之模具外匯收入不適用本部上開函釋之規定。(財政部84/09/06台財稅第841646304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免稅區製造外銷品所使用之模具出售取得之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接受國外訂單,並於國內自製或購買產製該訂單貨品所需之模具再銷售與國外客戶,該模具雖未出口,但係經國外客戶同意無償留供製造所訂購產品之用,且不准流往區外使用,則區內廠商銷售模具取得之外匯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模具買賣使用借貸契約書)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財政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
9.3.
釋示函令標題 銷售國外客戶模具而在課稅區使用者其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依本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規定,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銷售與國外客戶而在區內供製造該國外客戶訂購產品所使用之模具,若該模具確係在區內使用,則區內事業依約定取得銷售模具之外匯收入,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本案使用模具生產製造該訂單產品所需原料之原料供應廠商非屬免稅出口區(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保稅工廠等免稅區內之營業人,該模具既非在免稅區(編者註:現為保稅區)內使用,則其向國外客戶收取之模具外匯收入不適用本部上開函釋之規定。(財政部84/09/06台財稅第841646304號函)
9.4.
釋示函令標題 園區銷售機器與國外租賃公司再租回續用者其外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園區事業○○公司,將其自用機器設備出售與國外租賃公司,再以售後租回之融資租賃方式,將該機器設備留在區內繼續使用,則該公司銷售該機器設備與國外租賃公司所取得之外匯收入,同意比照本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釋,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財政部87/03/26台財稅第871935491號函)
9.5.
釋示函令標題 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與國外客戶,並將機器設備暫留置國內供該營業人產製該國外客戶訂購之產品使用,已按應稅銷售額申報,嗣應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機器設備,如經查明該機器設備確已報運出口,其營業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更正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機器設備出口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之營業稅額。(財政部97/01/31台財稅字第09700008120號函)
9.6.
釋示函令標題 進口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者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會為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以「機器設備租賃」為營業項目者,或以「機器設備融資租賃」為營業項目之區外租賃公司,其進口機器設備租賃予園區事業使用時,請准適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乙案,關於進口稅部分,核與上開條例規定不合;至貨物稅及營業稅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
說明:(二)關於營業稅部分:
1.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機器設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但書規定並非進口,故無進口時課徵營業稅問題。至其將該項設備租賃予園區事業使用時,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
2.科學工業園區外之營業人自國外進口機器設備,應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至其將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之規定者,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2/03/06台財稅第82155092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Part II  三角(多角)貿易型態及營業稅申報實務
1. 國內出貨型(兩角在內,一角在外)
           [國外客戶A]

1訂單                     3出貨
                         

[國內甲-貿易商] ---------  2轉訂 -----------[國內乙-供應商]

1.1 一般轉訂型態
1.1.1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予課稅區營業人後直接出口(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出口)
           [國外客戶A]

1訂單                     3出貨
                         

[國內甲-貿易商-課稅區] ---- 2轉訂---[國內乙-供應商-保稅區]
1.1.2 函釋規定 (用差額開佣金收入)
釋示函令標題 三角貿易有關貿易商及供應商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後,如轉開信用狀向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供應廠商依約以自己之名義輸出貨品逕交國外進口商,該供應廠商為貨品實際外銷者,應以國外進口商為抬頭按輸出貨品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貿易商則應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外銷貨物、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75/02/17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接訂單後由出口區廠商直接外銷按付款差額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接收國外客戶訂單,復轉向加工出口區廠商訂貨,並由加工出口區之廠商名義直接對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應依本部75/02/17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規定,按收付款之差額作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收付款證明文件、國外客戶訂單、國內訂貨文件……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3/05/04台財稅第831592151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三角貿易實際出口數與訂購數不同依出口金額與信用狀金額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若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訂購數量不同,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貿易商收受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易商准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減除供應商結匯金額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貿易商接獲國外客戶信用狀,復轉開信用狀向國內供應商訂購貨品,並約定由供應商以自己名義直接外銷之三角貿易,若因供應商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原訂購數量不同等因素,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易商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之影本及有關交易文件影本,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開立予國外客戶發票之金額)減供應商結匯金額(供應商外銷貨物之收入)之差額(即貿易商實際結匯之金額)計算佣金收入,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2/08/11台財稅第821493951號函)

1.1.3 整理
國內貿易商甲 國內供應商乙
是否適用零稅率 V V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2) 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1)
申報銷售額 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出口報單所載貨價(全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1. 外匯證明文件
2. 甲付款證明文件
3. A與甲交易證明文件及
4. 甲與乙交易證明文件
5. 乙之出口報單貨提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細11)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82/08/11台財稅第821493951號函)
(財政部75/02/17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



1.2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予課稅區營業人後直接出口(以課稅區營業人名義出口)
1.2.1 圖示
           [國外客戶A]

1訂單                     3出貨[以甲名義]
                         

[國內甲-貿易商-課稅區] ---- 2轉訂---[國內乙-供應商-保稅區]

1.2.2 函釋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免稅區外銷商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訂單並以其名義報關者得免開立發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由免稅出口區(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輸出者,既係依現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以下同。)辦理,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予課稅區廠商。說明:二、經查本案與本部76/08/31台財稅第7623300號函釋之交易型態尚有不同,又「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係簡化加工出口區廠商銷售貨物予課稅區廠商須先辦理進口報關,再由課稅區廠商於外銷貨物時辦理出口報關之作業而訂定,故本案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7/11/04台財稅第871972273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科學園區及保稅工廠公司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外銷訂單並以其廠商名義報關者得免開立發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公司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公司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分別由科學工業園區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輸出,同意比照財政部87年11月4日台財稅第871972273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9條,既有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42條(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簡化通關作業相同之規定,則就同一交易型態,宜有一致之課稅原則,故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4/06/30台財稅字第0940453063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保稅倉庫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訂單並以其名義報關者免開立發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海關管理保稅倉庫○○公司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由海關管理保稅倉庫輸出,同意比照財政部87年11月4日台財稅第871972273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既有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42條(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簡化通關作業相同之規定,則就同一交易型態,宜有一致之課稅原則,故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4/07/08台財稅字第09404533910號函)

1.2.3 整理
國內貿易商甲 國內供應商乙(免稅區)
是否適用零稅率 V V(限保稅貨物始可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1)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8)
申報銷售額 出口報單所載貨價 銷售契約所載貨價(全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細11) 1. 甲、乙之銷售契約
2. 出口報單(左下方須載明由乙保稅區出口等文字)
財政部函釋規定 1. 營業稅法第7條第8款及細則7條之1
2. (財政部87/11/04台財稅第871972273號函)
(財政部94/06/30台財稅字第09404530630號函)
(財政部94/07/08台財稅字第09404533910號函)


1.3特殊型態(接受國內營業人訂貨後,出口貨物至該營業人之境外倉庫)
                           [營業人甲的境外加工廠(倉庫)]
                               ^
                               |
                           2出貨[以乙名義]
                               |
[國內甲-貿易商] ---- 1訂單---[國內乙-供應商]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銷貨並依買受人指示直接出口其僅開立並交付商業發票尚不涉及處罰問題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內供應商接獲○○公司訂單,以自己名義將貨物報關出口逕交該公司指定之境外地區,該供應商為貨物實際外銷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其銷售額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上開供應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編者註:現行辦法同條第33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倘供應商以商業發票作為對外憑證,如經查明符合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者,該供應商及○○公司尚無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問題。(財政部97/09/17台財稅字第09700399900號函)



貳. 國外出貨型(一角在內,兩角在外)
[國外客戶A] <---------  3境外交貨 ----------- [國外B-供應商]

         1訂單                     2轉訂
                         

                    [國內甲-貿易商]
     

貳.二 國外輸出型—轉口貿易不經過通關程序
[國外客戶A] <----4轉運----不經通關程序---3以甲名義進口 --- [國外B供應商]

         1訂單                     2轉訂
                         

                    [國內甲-貿易商]
釋示函令標題 三角貿易得按信用狀收付差額開立發票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而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後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0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多角貿易按信用狀差額開立發票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75/0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79/0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辦理三角貿易其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來信用狀,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者,該營業人得依主旨規定辦理。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部分,准由該營業人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三角貿易客戶以電匯付款時其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外匯管制放寬後,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時,未開立信用狀(L/C),以電匯(T/T)方式支付貨款,其取得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有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第三國供應商出貨文件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8/11/23台財稅第780691662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三角貿易直接對來台洽商之供應商付款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信用狀訂貨,轉請第三國廠商直接交貨並以新臺幣支付與來台洽商之國外貨物供應商之貿易型態,准其檢附國外客戶信用狀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三方交易證明文件(如訂貨單、提貨單等)、交貨證明文件、支付第三國供應商新臺幣之付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對帳單等)及第三國供應商出具之收款證明收據等文件影本,做為計算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81/12/30台財稅第810871466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接受大陸客戶訂貨並委由當地廠商交貨者可按差額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接受大陸地區客戶訂購貨物,轉向大陸地區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供應商直接交貨與大陸客戶之貿易型態,應依收付款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比照本部81/12/30台財稅第810871466號函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財政部84/12/13台財稅第841660676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三角貿易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說明:二、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賦稅署88/08/0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重列,方便比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發布後,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4/10/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why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貳.二 整理
國內甲以收付差額列帳 甲以買賣列帳
是否適用零稅率 V 非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所稅列帳申報即可)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2)
申報銷售額 佣金收入(居間性質,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1.取得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A與甲及甲與B之交易證明文件(如:商業發票)
4.B交付之提單影本或送貨單影本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75/0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
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
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財政部78/11/23台財稅第780691662號函
財政部79/0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
財政部81/12/30台財稅第810871466號函
財政部84/12/13台財稅第841660676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88/08/0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財政部94/10/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参.國內組合後報關出口
. 一說明:營業人依國外客戶指定,將外銷之貨物交付由國內組合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
. 二圖示(参)
                  [國外客戶A]

     1訂單                     3出貨[以組合廠商乙名義]
                         

[國內營業人甲] ---- 2貨物交付組合廠商---[國內乙-組合廠商]
釋示函令標題 外銷貨物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營業人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該項貨物實際出口後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有關出口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說明:營業人(甲)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乙)組合、併裝後,由乙廠商報關出口,營業人(甲)外銷貨物之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為兼顧事實,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惟應於送貨時,取具經乙廠商簽收之送貨單或由乙廠商出具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廠商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537959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國內廠商組合併裝之外銷貨物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交付國內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憑該公司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證明書正本(編者註:現為「出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9/02/14台財稅第780716401號函)
参. 整理
國內甲營業人 甲以買賣列帳
是否適用零稅率 V V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2) 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1)
申報時點 乙將貨物實際出口時 乙報關出口時
申報銷售額 甲銷貨予A之銷售額 乙銷貨予A之銷貨收入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1.A訂單影本
2.乙簽收之送貨單或出具之收貨憑證影本(須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廠商委託組合裝配字樣)
3.申報時點依台財稅第780716401號函規定,於以將貨物出口時申報零稅率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細11)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537959號函
財政部79/02/14台財稅第780716401號函


肆. 境內加工再出口型
4.1 國內提供原料加工後再出口
4.1.1 (肆之一)
                  [國外客戶A]

     1訂單                     3.成品出口
                                  加工收入

[科學園區甲] ------- 2貨物交付乙加工------[保稅工廠乙]
釋示函令標題 科學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加工後報關出口者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於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之事業加工後,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海關核發之交易申報書等文件,適用零稅率。
說明:二、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物資出入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皆有完善之管理,並應報經駐區海關查驗放行,暨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物資出入數量、金額,以供主管機關及海關稽核。是以本案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貨物交付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其他園區事業加工後,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貨物交付加工廠商時,即時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憑海關核發之「區與區間相互交易綜合申報書」或「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交易申報書」(編者註:現為「B2出口報單副本」)等有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9/10/20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將保稅倉庫之貨物交與加工區廠商加工出口者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將存放於保稅倉庫之貨物交與加工出口區廠商加工裝配後外銷,准予比照本部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規定,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准憑海關核發之D7報單證明聯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3/08/09台財稅第831604875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保稅倉庫檢測後出口其申報零稅率之時點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檢驗及測試後出口,園區事業可比照本部79年10月20日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及87年7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4372號函規定,於該項外銷貨物交付檢驗及測試後,檢據海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財政部94/09/21台財稅字第09404551230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保稅工廠加工再出口者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工廠加工後,再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者,園區事業可於該項外銷貨物交付加工後,檢據相關證明文件(如海關核發之P2報單等)(編者註:現為B2報單)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7/07/15台財稅第871954372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將保稅倉庫貨物交付保稅工廠或園區加工後出口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將存放於自有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之貨物,依國外客戶訂單指示交付國內保稅工廠或科學園區事業加工裝配後,由加工廠辦理報關出口者,准予比照本部83/08/09台財稅第831604875號函規定,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按實際銷售價格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9/10/19台財稅第890457256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晶圓依指示交與國內課稅區廠商封裝測試並由該課稅區廠商報關出口之交易型態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晶圓,依該客戶指示交與國內課稅區廠商封裝、測試並由該課稅區廠商報關出口之交易型態,上開貨物如確已出口,其銷售額可憑有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旨揭公司可於貨物實際出口之當期,檢附足資證明貨物已出口之文件(如國外客戶訂單影本、經國內課稅區廠商簽收之送貨單、貨物報關出口之報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前揭送貨單除註明貨物品名、規格及數量外,應註記「本批貨物係△△公司接受國外××客戶委託交付○○公司封裝、測試,封裝、測試完成後,除未符良率之貨物經國外客戶付款並指示免予報運出口者外,將辦理報關出口」字樣,以備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97/12/25台財稅字第09704122720號函)

整理
國內甲園區事業 乙保稅區加工廠
是否適用零稅率 V V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
(外銷方式:1)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
(外銷方式:2)
申報時點 乙將貨物實際出口時 乙報關出口時
申報銷售額 全額銷售額 加工收入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B2報單(科學園區售予他保稅區再加工出口,不列海關交查總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保稅工廠出口報單及國外加工契約、B2報單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79/10/20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
財政部83/08/09台財稅第831604875號函
財政部87/07/15台財稅第871954372號函
財政部89/10/19台財稅第890457256號函
財政部94/09/21台財稅字第09404551230號令
財政部97/12/25台財稅字第09704122720號函


4.2 國外提供原料加工後再出口(或內銷)
4.2.1 (肆之二)
 [國外客戶A或乙]             [國外買受人B或丙]

 1原料進口       3.成品出口
                               

[代工甲] ------------- 2.委託代銷5%--------[貿易商丁]
4.2.2 (肆之二)
釋示函令標題 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客戶委託加工後運交國外廠商者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國內廠商(以下簡稱甲方)接受國外客戶(以下簡稱乙方)委託,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國外、國內廠商(以下簡稱丙、丁方),再由丙、丁方匯付貨款予乙方,乙方再支付加工費予甲方之交易型態,則甲方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乙案。
說明:二、甲方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國外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丙、丁方,如經查明甲方係受乙方之委託,則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係屬甲方銷售乙方委託代銷之貨物,應視為甲方之銷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
三、至甲方提供加工勞務之產品如係在國外使用,則屬甲方銷售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所收取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如該產品係在國內使用,則尚無上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就國外廠商提供之原料加工後出口其加工收入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由國內廠商辦理報關出口之外銷案件,本部關稅總局將自83年9月1日起,於其訂定之「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八、統計方式出口(一)應列統計之出口貨物代碼中,增列代碼「06」(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出口)以供填報,嗣後此類案件免再列入總額交查作業範圍。至國內廠商收取上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准予適用零稅率,於申報銷售額時,應填列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中「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者」一欄,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附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以供查核。(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出口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半製品委託國內廠商測試、加工後出口,國內廠商如僅收取測試、加工之勞務收入,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按期(月)申報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財政部91/02/20台財稅字第0910451113號令)  

4.2.3 (肆之二-1)
整理
4.2.3.1 乙與甲為 委託、受託代銷關係者,甲營業稅之處理方式
類別 成品外銷丙者 成品內銷丁者
是否適用零稅率 V X
申報外銷方式 經海關外銷貨物
(外銷方式:1) 甲應開立發票予丁(5%應稅發票)
並於備註欄註明
“受託代銷”字樣
申報銷售額 受託代銷之全額銷售額 受託代銷之價格全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1.乙與甲之委託受託代銷合約
2.出口報單 --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函
財政部85/0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函

4.2.3.2 乙與甲為 無委託、受託代銷關係者,甲僅純粹賺取加工費者,甲營業稅之處理方式
類別 成品外銷丙者 成品內銷丁者
是否適用零稅率 V X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
(外銷方式:2) 甲應開立發票予丁(5%應稅發票)
申報銷售額 代工收入 代工收入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1.外匯證明文件或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2.出口報單 --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函
財政部85/0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函
財政部91/02/20台財稅字第0910451113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替保稅區廠商從事再生處理並僅就再生良品請款者其溢付之進口營業稅可核實退還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替保稅區廠商從事使用過測試晶圓之再生處理,該公司如僅就再生後之良品部分向保稅區廠商請款,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申報之銷項稅額,上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本案同意參照本部91/02/20台財稅字第0910451113號令規定,授權查明辦理。(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705號函)


伍. 委外加工型
5.1 委外加工復運回國後再出售
5.1.1 圖示
[國外客戶A]                         [國外B-加工產]

         1訂單                     2原料出口
                               
        4成品出口交貨        3加工完成後成品進口
                    [國內甲-貿易商]
5.1.2 相關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 原物料在國外加工復運進口再外銷者得於成品外銷時開立發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以不結匯方式,將原料、物料、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經整理品檢後運銷國外買受人者,得於貨物出口時,開立統一發票適用零稅率,無庸於運往國外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79/01/24台財稅第790621107號函)

5.2 國內原料委外加工或至境外參展後,就地出售
5.2.1 圖示
[國外客戶A] ------貨物就地出貨------------  [國外B-加工產]
                           
                             1.原料或半成品出口
                    [國內甲-營業人]
釋示函令標題 外銷零稅率總額交查作業實務上亟待解決之問題及其處理方式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將原物料出口加工後就地出售、商品出口展示後就地出售或復運進口、以及外銷貨物報關後遭海關扣押等問題,同意照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所擬處理方式辦理(詳如附件)。(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3/12/21台財稅第831625961號函)

5.2.2 整理(國內原料委外加工或參展後,就地出售)
類別 出口時【國內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加工G5/95或參展G5/9E】 就地出售時
是否適用零稅率 因為出口時預計仍會運回國內,所以營業稅未申報 V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申報銷售額 全額銷貨收入(依匯入貨款時之結匯匯率計算銷售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取得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原出口報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79/01/24台財稅第790621107號函
財政部83/12/21台財稅第831625961號函

5.3 委外加工不復運進口,直接運銷國外客戶
5.3.1 圖示
[國外客戶A] ----3成本直接運銷國外客戶---  [國外B-加工產]
        1.訂單
                             2.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加工
                    [國內甲-營業人]

5.3.2 相關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 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運銷第三國其銷售額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營業人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之會議記錄乙份。
附件:會議紀錄
提案二:營業人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該外銷貨物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以何種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決議:營業人將貨物運往國外加工時,應憑經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先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俟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憑有關交易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後之差額部分開立統一發票核實認定。(編者註: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770665884號函)

5.3.3 整理(委外加工不復運進口,直接運銷國外客戶)
類別 出口時【國內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加工G5/統計方式05】 加工完成境外直接出貨
是否適用零稅率 V V
申報外銷方式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申報銷售額 依出口報單記載貨價申報銷售額 按【交易總額】減除【原申報出口零稅銷售額】後之差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營細11) A訂單影本
甲原出口報單影本
取得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證明文件
B交給A之提單、倉單影本等相關出貨證明文件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770665884號函
財政部83/12/21台財稅第831625961號函

【財政部83.12.21. 臺財稅字第831625961號函】
疑  義  事  項 處  理  方  式
一、營業人以不結匯方式,將原料、物料或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俟加工完成後運回,依照財政部79年臺財稅第790621107號函釋,毋庸於運往國外加工時開立發票,惟運出後如覓得國外買主,乃於加工完成後直接運交買主,則該筆外銷貨物應如何開立發票申報適筆外銷貨物用零稅率? 營業人應於收到外匯銀行通知匯入貸款之日,依銀行結匯匯率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時,則填入「零稅率銷售額」中「應附證明文件」欄,並檢附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原出口文件以供查核。
二、商品出口展示,原計劃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出口之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 同上。
三、商品出口展售,出口時已按一般外銷方式開立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惟事後實際銷售額與原開立發票金額不符,或未售出復運回國,應如何處理? 1、展售品於國外就地銷售時,實際售價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者,差額部分依照財政部78年臺財稅第780696761號函釋規定,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無庸補開統一發票。
2、展售品於國外展售期間未售出而運回國內者,視同外銷貨物復運進口,依照財政部81年臺財稅第810798531號函釋,除注意查核有否依規定列帳外,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至申報方式則參照該函說明二有關規定辦理。
四、營業人外銷貨物報關後,因違反法令規定,遭海關扣押未予放行,惟營業人已於報關日依規定開立發票,應如何處理?   1、報關當月(期)份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將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2、報關當月(期)份之銷售額已申報者:營業人應於接到海關通知後,自行填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海關核發扣押有關單據,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填報海關扣押貨物原開立發票金額。  


陸. 貨物先運往國外發貨倉庫,再行銷售


釋示函令標題 國外發貨倉庫實售額與開立金額不同之處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78/11/11台財稅第780696761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其銷售額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財政部89/04/01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外銷零稅率總額交查作業實務上亟待解決之問題及其處理方式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將原物料出口加工後就地出售、商品出口展示後就地出售或復運進口、以及外銷貨物報關後遭海關扣押等問題,同意照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所擬處理方式辦理(詳如附件)。(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3/12/21台財稅第831625961號函)

三、商品出口展售,出口時已按一般外銷方式開立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惟事後實際銷售額與原開立發票金額不符,或未售出復運回國,應如何處理? 1、展售品於國外就地銷售時,實際售價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者,差額部分依照財政部78年臺財稅第780696761號函釋規定,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無庸補開統一發票。
2、展售品於國外展售期間未售出而運回國內者,視同外銷貨物復運進口,依照財政部81年臺財稅第810798531號函釋,除注意查核有否依規定列帳外,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至申報方式則參照該函說明二有關規定辦理。

6.1 整理(貨物先運往國外發貨倉庫,再行銷售)
類別 營業人甲【運往國外發貨倉庫時】 營業人甲【發貨倉庫運往客戶A時】
是否適用零稅率 V X
申報外銷方式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調整營業收入列帳,營業稅免再申報差額
申報銷售額 依出口報單記載貨價申報銷售額 調整營業收入列帳,營業稅免再申報差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營細11)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78/11/11台財稅第780696761號函
財政部89/04/01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


柒. 多角貿易型
7.1 四角貿易—國內國外各兩角
7.1.1 圖示

7.1.2 整理(四角貿易—國內國外各兩角)
類別 營業人甲【貿易商】 營業人乙【貿易商】
是否適用零稅率 V V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申報銷售額 差額(佣金收入) 差額(佣金收入)
申報時點 收到外匯時 B出貨日起3日內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外匯收入證明文件
甲給乙之訂貨文件
乙給甲之商業發票
甲付款與乙之證明文件
B送貨給A之提單或送貨單影本 甲給乙之訂貨文件
甲付款與乙之證明文件
B給乙之商業發票
乙付款與B之證明文件
B送貨給A之提單或送貨單影本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多角貿易按信用狀差額開立發票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75/0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79/0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多角貿易如何開立發票及取證適用零稅率釋示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取具何種證明文件以適用零稅率一案。
說明:二、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多角貿易型態,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適用零稅率,茲補充規定如次:
(一)甲公司應依本部79/0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規定,按收付款差額,視為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外匯證明文件、甲公司開立給與乙公司之訂貨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乙公司開立給與甲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甲公司付款證明文件及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乙公司應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第三國供應商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甲公司之訂貨文件、第三國供應商開立給與乙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暨乙公司給付該第三國供應商款項證明文件,及該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

7.2 四角貿易—三角在內、一角在外


釋示函令標題 從事多角貿易者可按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外客戶向本國貿易商(甲)訂購貨物,甲轉向營業人(乙)訂貨,該營業人(乙)復轉向國內供應工廠(丙)訂貨,並委由丙直接出口交與國外客戶之多角貿易型態,營業人(乙)准依本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規定,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至遲於收到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與本國貿易商、本國貿易商與營業人(乙)及營業人(乙)與國內供應工廠間之訂貨文件,收付款證明影本及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4/10/19台財稅第841651421號函)

7.2.1 整理(四角貿易—三角在內、一角在外)
類別 營業人甲【貿易商】 營業人乙【貿易商】 營業人丙【供應商】
是否適用零稅率 V V V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申報銷售額 差額(佣金收入) 差額(佣金收入) 銷貨收入
申報時點 收到外匯時 丙出貨日起3日內 出口時(報關日)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外匯收入證明文件
甲給乙及乙給丙之訂貨文件
丙給乙及乙給甲之商業發票
甲付款與乙之證明文件
丙送貨給A之出口報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甲給乙之訂貨文件
丙給乙之商業發票
丙送貨給A之出口報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營細11)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
財政部84/10/19台財稅第841651421號函




捌. 特殊型
8.1 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交付貨物至保稅區(即貨物未出口型)


8.2 甲及乙符合下列要件者可適用零稅率(10104557440)
8.2.1 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
8.2.2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
8.2.3 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
8.2.4 取得外匯收入
8.3 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如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二、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接受訂貨後依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二、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第9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指示交物流中心如符零稅率要件得免開發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並依指示交與○○物流中心,如符合財政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第1點適用零稅率之規定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予國外客戶。(財政部賦稅署96/08/31台稅二發字第09604543180號書函)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編者註:現行條文第4條第33款)及本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 上開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如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如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三、 二、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交與課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本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除應檢附課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其餘證明文件比照前點規定辦理。(財政部98/08/19台財稅字第09804549080號令)
8.4 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交付貨物至國內課稅區
8.4.1 保稅區廠商銷售保稅貨物與國外客戶,依指示運交課稅區,取得外匯。
8.4.1.1 圖示

8.4.2 甲符合下列要件者可適用零稅率(10104557440)
8.4.2.1 保稅區營業人
8.4.2.2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
8.4.2.3 限定為保稅貨物
8.4.2.4 取得外匯收入
釋示函令標題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如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二、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8.4.3 如上圖,改為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無0%適用
8.5 其他相關函釋
保稅區之保稅貨物得以保稅業者名義報關完納營業稅
免稅區外銷廠商收取國內課稅區之技術報酬金應課稅
貨物自保稅區進入課稅區時應按報關程序處理
保稅區事業售貨至課稅區如無需報關者應開立發票
保稅區售貨至課稅區及為免稅區加工有關之課稅規定
園區事業將進口原料等輸往課稅區時以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納稅人
以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外銷貨物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以郵政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得以郵局執據作為零稅率證件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如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受訂貨後依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營業人接受國外勞務訂單依指示提供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銷售與保稅工廠之原料均可適用零稅率
進口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者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並轉由供應人交貨者應全額開立發票
保稅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其他保稅區事業者適用零稅率
8.6

8.7 非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交付貨物至保稅區

8.8 甲符合下列要件者可適用零稅率(0960450290)
8.8.1 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
8.8.2 接受保稅區客戶訂購貨物 (限定保稅區客戶)
8.8.3 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
8.8.4 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第9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
8.9 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接受訂貨後依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二、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訂購之貨物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五、本令發布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應依本令之規定辦理。(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接受訂貨後依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二、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第9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第 7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8.10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8.10.1 甲符合下列要件者可適用零稅率(營業稅法第7條第9款)
8.10.1.1 保稅區營業人
8.10.1.2 買受人為課稅區之營業人
8.10.1.3 限定存入 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 (其餘保稅區不適用)
8.10.1.4 供外銷且限保稅貨物(細則第7條之1)
第 11 條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8.11

8.12 保稅工廠(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丙)訂貨,轉向另一保稅工廠(乙)訂貨後只接交貨予丙
8.12.1 圖示
8.12.2 符合7條4款者(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可適用零稅率
8.12.3 不符合7條4款者按銷貨全額開立統一發票(5%)與購貨人
釋示函令標題 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並轉由供應人交貨者應全額開立發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另一保稅工廠(乙)訂貨,並由乙直接交貨與首開保稅區購買人之交易型態,核屬甲保稅工廠之銷貨,應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購貨人,並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稅率,惟銷售之貨物如符合同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其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4/11/22台財稅第841659015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8.13
釋示函令標題 物流中心丙代理乙公司申報售予甲公司再售予保稅工廠則甲乙皆應開立發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甲公司接獲國內保稅工廠營業人之訂單,轉向乙公司訂貨,乙公司透過丙物流中心代理其向海關申報B7(編者註:現改為D7)進口報單方式直接將置於物流中心之貨物交貨與該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之交易,應如取得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乙案。
說明:二、本案據案附之B7進口報單載明之交易流程既為「本批貨物由丙物流中心代理乙公司,申報售予甲公司,再售予丁、戊公司」,則應由乙公司開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與甲公司,
再由甲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國內保稅工廠丁、戊等公司,
如甲公司銷售之貨物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之規定,應取具買受人簽證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3/01/27台財稅字第0930450280號函)



8.14 勞務訂單相關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接受國外勞務訂單依指示提供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6/08/23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8.14.1 圖示


8.14.2 要件
8.14.2.1 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
8.14.2.2 取得外匯收入
釋示函令標題 保稅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其他保稅區事業者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保稅區營業人銷售勞務與區內之其他保稅區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並得適用零稅率。說明:二、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辦理。(財政部83/02/02台財稅第831582197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保稅區設有營業場所之外商銷售勞務與區內外銷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在我國保稅區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另一保稅區營業人,如經查明該保稅區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係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唯一之固定營業場所,依本部75年9月23日台財稅第7522795號函及83年2月2日台財稅第831582197號函釋規定,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並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7/02/29台財稅字第0970032876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自由港區事業在港區內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含提供倉儲及相關處理勞務)與國外客戶,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編者註:現為第28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附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5/11/16台財稅字第0950054801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自由港區事業在區內銷售勞務與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與該自由港區事業、另一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得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6/02/26台財稅字第0960450444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10200557250號令沒找到

其他—與勞務訂單相關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9/04/19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
10304022020號令沒找到


Part III 其他補充規定
壹. 進口型三角貿易(國內進貨,國外出口) (反三角貿易)
1.1 圖示 A


1.2 相關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
財政部2015.05.13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
 摘要: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營業人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徵事宜。
 主旨:
補充核釋本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如下: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乙)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另一個答案
關於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丙於交貨時所開立之商業發票與提貨單等交易資料,皆以乙為抬頭,而甲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如甲係以自已之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者(甲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核屬甲之銷貨行為,甲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
【財政部90.09.20. 臺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已廢止)


1.3 圖示 B

1.4 相關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接受另一營業人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施作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101/01/17台財稅字第10000476790號令)
意思是 這樣嗎?
營業人(乙)----委託--國內營業人(甲)----委託-國外廠商(丙)
                                      丙境外場地裝潢工程施作
              甲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10萬給丙請款90萬
              甲申報營業稅4762元
              開立代收轉付收據90萬給乙
              連同丙的請款證明給乙
         乙付甲100萬----------甲付丙90萬 ---------------  丙收到90萬
         列報成本100萬       甲列報佣金收入95,238元
         非營業稅課稅範圍

貳. 其他補充資料
2.1 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 農民團體外銷鰻魚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農民團體辦理鰻魚外銷之銷售額,依規定適用零稅率,其因外銷支付之航運費等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或退還。(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6469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直接攜帶保稅工廠貨物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交由職員或客戶攜帶出口外銷貨物取得外匯之銷售額,可憑出口地海關核驗簽章證明出口之「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切結書」(編者註:現為「攜帶保稅工廠產品出口(或復運進口)申請書」),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8款(編者註:現為同條第10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12/18台財稅第7582823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外銷前收取預收款並開立發票者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營業人生產遊艇外銷,在尚未交貨輸出,取得經海關驗證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前其預收之外匯收入,既已先行開立發票,可暫先驗憑國外客戶簽定之合約書與匯入匯款通知書或外匯水單適用零稅率。說明:三、營業人如因外銷貨物之產製期間較長,在取得經海關驗證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前,已就預收貨款部分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事實,同意照主旨辦理。(財政部81/06/01台財稅第810192089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貨櫃外銷如報關前已交貨收款者准於收款時開立發票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公司外銷冷凍貨櫃,因其行業性質特殊,致雖已交貨收款,但尚未報關出口,可否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乙案,准其就已收取之外匯款,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說明:二、本案該公司外銷之冷凍貨櫃,如確已交貨、收款,在尚未報關出口前,准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按「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方式,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貨櫃買賣合約書、匯入匯款通知書或外匯水單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三、惟為防杜流弊,稽徵機關可視實際情況需要,予以專冊列管,俟該公司報關出口後,再憑海關提供之出口資料辦理銷案。(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3/12/19台財稅第831626461號函)
2.2

2.3 7條2款相關令釋即函釋
第 7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釋示函令標題 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所得外匯佣金不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財政部75/05/05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廣告之報酬不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外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之報酬,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應依5%徵收率課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6/28台稅二發第7525151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電影公司為文化部拷貝影片供寄送海外之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電影公司為行政院新聞局(編者註:現為文化部)拷貝供寄送海外之國語劇情片,其勞務之提供與使用均在國內發生,其銷售額並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按同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8/10/12台財稅第780350466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代理外國公司辦理船舶等加油業務所收服務費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代理美商○○國際石油公司等在臺辦理添加國際航空器及船舶用油業務所收取之加油服務費,係因外銷油料而取得,如依同法(編者註: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應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06/10台財稅第7548906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看無,明明是在國內使用勞務)
釋示函令標題 公證業受國外客戶委託承辦外銷貨物之公證得取證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證業受國外客戶委託承辦外銷貨物之公證業務,如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06/18台財稅第752485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理算公司服務收入取得外匯證明者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理算檢定有限公司接受國外理算師之委託,在國內蒐集資料供其據以製作理算報告,所收取之服務收入,如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賦稅署75/11/04台稅二發第752874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聘請講師至大陸地區授課之銷售勞務收入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聘請講師至大陸地區授課所取得之銷售勞務收入,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規定意旨,其營業稅准憑相關證明文件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6/11/27台財稅第861926508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加工區管理處儲運中心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准予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儲運服務中心,如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應准予適用零稅率。說明:三、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得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8款(編者註:現為同條第10款)規定,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79/07/20台財稅第790095571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資訊服務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提供美國○○公司各項資訊服務,既據查報其勞務之使用地均在美國,其自國外所取得之勞務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准予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0/05/15台財稅第800120233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參照本部91/02/15台財稅字第0910451090號令,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1/03/13台財稅字第0910451529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物流中心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者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物流中心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6/12/26台財稅字第09604559950號令)

2.4 7條4款相關令釋及函釋
第 7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兼具保稅倉庫之免稅商店供其轉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並將貨物報經海關輸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供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其營業稅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9/03/30台財稅字第09900063600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保稅區營業人採多階段製程模式外銷貨物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保稅區營業人採多階段製程模式外銷貨物,其間產製之半成品先行移轉所有權與國外客戶,惟續留該區內營業人處進行產製成品後出口,其銷售該半成品取得之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商業發票等)及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1/04/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61840號令)

2.5 7條5款相關令釋及函釋
第 7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釋示函令標題 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公司國際航線退票手續費收入,非屬自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之票款,不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說明:二、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收入,係屬營業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財政部75/10/15台財稅第7570603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所屬各公司之船舶航行高雄至香港國際航線之運費收入等,徵免營業稅案。說明:二、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規定。三、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之運費收入,及聯營合作公司間,依規定於每月終了時再將各船舶所收運費收入扣除各項費用後平均分配參與聯營之公司,該項分配收入,均非屬同法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予開立統一發票。四、聯營總處如有手續費收入,依法應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5/05/23台財稅第754510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格式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檢送「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格式如附件。說明:二、「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代替原有「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以簡化申報手續,並自申報75年9月分銷售額時開始使用。(財政部賦稅署75/09/25台稅二發第7527882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檢發「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及其說明各乙份。說明:依據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彙總訂定。(財政部77/12/30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國際運輸海運業之出口貨櫃在臺處理費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際運輸海運業與託運人所簽訂之運送契約如有包括櫃場處理過程在內,則該項進、出口貨櫃處理,核屬本部77/12/30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所稱「船公司自行處理」範圍,其所收取之出口貨櫃在臺處理費,可適用零稅率;進口貨櫃在臺處理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9/03/14台財稅第890451747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外國空運業承攬貨物出口因故委託其他空運業載運應否課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外國國際航空運輸事業在我國承攬貨物出口,而該運輸事業之航線不經我國,係委託其他國際航空運輸事業飛機載運出口後,再接運至目的地者,該受託載運出口之運費收入,應由受託之運輸事業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辦理。至在我國境外接運至目的地航程之運費收入係在我國境外發生,不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之代理人所收取之全程運費,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三、營業人代理外國國際航空運輸事業承攬貨物出口,所收取之代理費或佣金收入填報代理運費收支清單,於申報銷售額時,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財政部76/11/13台財稅第761135228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可是起運地在台\灣這一段呢?)

2.6 其他
釋示函令標題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二、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未經使用之條件。(財政部98/11/18台財稅字第09804546160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對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06/17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直接出租展覽場地與美國在臺協會可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 對外貿易協會如直接出租展覽場地,或銷售其他貨物、勞務與美國在臺協會,可依本部75/06/17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規定適用零稅率,惟如銷售對象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則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說明:二、本部75/06/17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規定,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係基於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所為之減免規定。故如由美國在臺協會直接向世貿中心及外貿協會承租場地,出租人於收取租金開立統一發票與美國在臺協會時,自得依上開規定適用零稅率;惟如由經濟部國貿局承租後無償供美國在臺協會使用,則世貿中心及外貿協會於收取租金開立統一發票與經濟部國貿局時,仍應依規定收取營業稅,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8/12/22台財稅第780439092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自76年元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12/17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外銷貨物不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得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乙案。說明:二、依營業稅法14條第1項及第23條規定,另按本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釋規定略以,保險業非屬修正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保險業承受國外保險業分保之再保費,應按1%稅率計算稅額報繳,無零稅率之適用。是以,營業人如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者,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適用。(財政部94/03/09台財稅字第0940451648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光船出租國際運輸事業其租金應課徵營業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文參閱第7條第五7則)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5734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船舶出租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之租金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出租,經營國際間運輸,其收入仍屬運費性質,其自我國境內為承租人載運客貨出境部分,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出租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船長仍由船東任命,船東負適航及運送責任,其收入應屬運費性質,營業稅之課徵應依主旨辦理。至光船出租,其船舶在一定期間交付承租人營運使用,其收入應按租金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573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取得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國際運輸事業依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2款及第64條之1規定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相同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二、國際運輸事業以年度統包方式經營前開業務,所取得未實際承載客戶出境月份之固定包機收入,准憑主管機關核發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明及與國際運輸包機相關之交易文件(如包機合約書、包機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1/05/08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90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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